最近几年,金融部门开始认识到环境和社会风险问题对自身信贷资产安全和银行声誉的重要性,部分银行已经开始将国际通用的“GCP”信贷机制引入到信贷管理工作中。作为即将进入股份制商业银行之列的农业银行应逐步将“GCP”信贷机制引入到信贷管理工作的经验,积极探索构建农业银行特色的“GCP”信贷机制,推动能源金融与能源产业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发挥“GCP”信贷机制”对国家经济的调控作用。
一、“GCP”信贷机制的内涵
(一)概念: “GCP”是英文“Green-Credit Policy”,即绿色信贷之意,是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于2007年7月30日参照国际标准联合提出的一项全新的信贷政策《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
(二)政策表现形式:“GCP”信贷机制的本质在于正确处理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和绿色产业融资,构建新的金融体系和完善金融工具。
(三)借鉴“GCP”信贷机制是农业银行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研发和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和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和“绿色制造”以及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同时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金融政策于段,其目的是引导资金和贷款流入促进国家环保事业的企业和机构,并从破坏、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中适当抽离,从而实现资金的 “绿色配置”。
二、农行构建“GCP”信贷机制的重要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变以往过度透支环境和能源的粗放发展模式,“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金是经济活动的血液。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农业银行作为支持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尤其是“三农”建设主力军,在支持县域经济,“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上,也必须在经营管理上作出相应的调整,把履行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努力推进生态文明,为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基于这一前提,农业银行必须尽快构建有效的“GCP”信贷机制,通过在信贷领域和信贷活动中必须环境指标达标,才能准入,使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的高起能、高污染行业无资金来源。也就是说:农业银行开展的信贷业务不仅要满足客户的资金需要,同时还要做到自身的行为必须对社会以及生态环境负责。
农业银行推行“GCP”信贷机制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农业银行根据持续 期限、资金规模、信贷额度、利率条件和风险控制等要素进行资金的配置,其高效的审贷体系使其在风险衡量和定价方面具有突出优势,因而农业银行推行“GCP”信贷机制通过差异化定价可以引导资金投向有利于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的产业、企业和项目,从而有效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农业银行推行“GCP”信贷机制符合农业银行管理环境风险的现实。实践证明,环境破坏不仅直接增加了农业银行的经营风险,甚至可能危及农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和生存。在我国一些地区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违法现象较为突出,因污染企业关停带来的信贷风险加大,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因此,农业银行若不加强其环境风险管理,一旦发放给发生污染事件的企业贷款,不但影响农业银行的社会形象,而且将造成农业银行信贷风险。推行“GCP”信贷机制,把环境和社会责任标准融入农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和监控,为农业银行管理或转移环境风险提供了有效途径。
农业银行推行“GCP”信贷机制是提高农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客观需要。农业银行推行“GCP”信贷机制服务(或产品)的收益是十分明显的,可以扩大市场份额,增加利润,吸引更多的顾客并获得顾客忠诚,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及保留率,提升品牌形象,获得更多的经营许可,巩固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关系,增加环保意识和收益等。同时,积极推行“GCP”信贷机制进一步降低资源消耗和减少污染,也有利于农业银行摆脱过去经济过热时期造成困扰的贷款“呆账”、“死帐”的阴影。
农业银行推行“GCP”信贷机制是增强竞争力的迫切需要。目前,推行“GCP”信贷机制”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业的营运和发展趋势。借鉴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强调了必须把现境因素纳入标准的风险评估梳理,其主要目标就是要求银行业在经营管理扭动中必须考虑环境因素,并且鼓励民间部门投资于有益环境的技术与服务经验。这样一来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都能以共同的环评标准,作为信贷投放的条件,避免商业银行因患评不达标拒贷的贷款,从而带来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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