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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建监察工作的特点
来自:中国乡村经济网 浏览: 发布:2008-1-25 11:39:44

 【曹庆江】


    
近几年,随着城镇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建监察工作越来越突出地显示出其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如何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城建监察工作,确保城建监察任务的完成,全体监察人员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城建监察执法的工作特点。


    
一、从思想上看,城建监察工作充满着哲学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哲学具有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对立统一这三个规律。对立统一规律是核心,对立统一规律的核心是矛盾运动规律,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矛盾存在于事物及其发展的全过程。城建监察法工作也不例外。当前,城建监察工作中有两个矛盾尤为突出。一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从本质上讲,城建监察人员依法纠正查处违章行为,必然要影响到被管理者的利益,由于人的天性就是谋取利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必然产生矛盾;二是城建监察队员的语言、行为等执法方式方法与社会各界对执法队伍最直接的感观印象之间的矛盾。监察工作性质决定着队员的具体执法管理行为,最直接最透明地展现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面前,广大群众能最直接地产生最直观的感性印象,这种印象就是最直接地产生了他们对城建监察队伍的评价,而这种评价往往忽略了对执法队伍深层次的了解,从而产生矛盾。城建监察工作始终是在这些矛盾的交替与冲突中开展的。做好城建监察工作,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事物发展的矛盾性和特殊性,认识到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认识到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可以说,当前城建监察工作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对建设、规划和有序的城市建设环境的需要与城建执法工作水平相对落后之间的矛盾。为此,我们必须想方设法,努力工作,力争提高城建监察执法水平,在改善城市环境提高管理水平和保障有序建设过程中来树立城建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应该说,在我们面对的一系列矛盾中。群众对城建执法队伍的印象评价是次要矛盾,但是,我们也必须充分认识到主次矛盾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哲学原理,必须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评价,因为如果形象问题解决不好,它极可能成为城建监察工作的主要矛盾,并阻碍城建执法事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形象问题不可小视。要积极研究城建执法的特殊性,在把握矛盾规律性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将大矛盾化解为小矛盾,将小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在不断解决矛盾中,推进城建监察工作不断上台阶、上水平。


    
二、从理论上看,城建监察工作充满科学性。
    
科学是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客观规律的分科的知识体系。
城建监察工作是城市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有自己的规律性,而且充满科学性。做好城建执法工作,把握它的规律性就是运用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建设一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城建执法队伍。科学的发展观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即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人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人与人的协调发展。和谐发展的价值取向,归宿是人,其核心也是人,是以人为本。城建监察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是上帝恩赐的,我们是代表人民利益从事监察执法工作的,我们必须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绝不能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绝不能产生特权思维,产生凌驾的思想,做出凌驾的行为。利为民所谋。我们工作的出发点是让老百姓在整洁、优美、建设有序的环境里生产、生活,提高环境质量,这也是城建监察工作的职责。作为城建监察执法者,要为人民谋利益,就必须加大城市环境整洁力度,提高管理标准,苦干、实干、完成好各项环境整洁任务,创造整洁环境和优良秩序,实现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情为民所系,就是实现亲情管理,在执法过程中,对待群众做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帮助人、引导人,尊重人。行政执法人员与被管理者是平等的。以人为本就是实现人与人的和谐。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抛弃特权思想和以管理者自居的思想。按照行为规范从事执法管理工作、出示执法证件、语言文明、态度和蔼。执法管理中,做好宣传、服务、管理、处罚各个环节的工作,坚决杜绝打打杀杀、冷、硬、横现象发生。理解人。俗话说烙饼要翻个个儿,执法人员在处理各种违章行为,实现管理时,要经常换位思考,都要设身处地为群众和被管理者考虑,即要依法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又要充分理解被管理者的不容易,理解他们的难处,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对群众、对被管理者的理解,也才能充满感情妥善处理好违章行为。关心人。要像对待自己的亲人、兄弟姐妹一样去与被管理者沟通,讲情感,讲情谊,主动了解他们的困难,耐心解答他们的疑惑,为他们排忧解难。帮助人。要主动为群众、为被管理者解决困难,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地为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的困难。要采取各种形式,多样渠道帮助困难群众,为他们雪中送炭。引导人。城建监察队员既是执法者,还要是城建法规的宣传员,要保证城建法规落到实处,更要担负起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维护城市建设的职责。我们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宣传城建法规,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通过执法管理,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从而自觉遵守城建法规,自觉抵制破坏城市建设的行为,变少数人管多数人为多数人管少数人。进而达到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生活,从根本上提高市民的建设意识,整体素质,从根本上维护城市建设环境。


    
三、从实践上看,城建监察工作又充满艺术性。
    
艺术是用形象来反映现实,但比现实更有典型性的社会意识形态。它是通过人们的创造性活动,给人创造一种美的享受,从本质上讲,艺术是一种美,一种尽可能达到完美无暇的和谐。
我们城建监察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城市建设,创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生活环境,就是给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种整洁环境的美的享受。城建监察工作是神圣的,是维护美,创造美的创美工程,在创造物质美的同时,我们城建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也最直接地展现在广大群众面前,也成为维护美创造美的一部分,我们要为广大群众创造一个文明之师的和谐美的精神享受。要为群众创造一个美的精神享受,我们就必须讲究执法工作艺术性。首先,必须加强学习,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懂法、懂法才能执好法。作为一名城建执法者,必须学习、掌握城市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对重点常用条款熟记于心、运用自如。同时,必须学习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等综合知识,努力拓宽知识面,不断提高自己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还必须加强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规范自己的执法言行,执法中做到着装整洁、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办事公正,向广大人民群众展示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硬的城建队伍形象,赢得群众的好印象和好评价。其次,要依法办案。执法中要处理好与宣传、服务、管理、处罚的关系,必须先宣传教育,注重运用教育,对多次教育不改的,要依法实施处罚,做到一教育、二告知、三处罚。认真履行法律程序,下达法律文书,耐心做好被管理者的思想工作,使执法和管理工作依法、规范、顺利开展。同时,还要注重管理方式,学会弹钢琴。注重因人、因事、因环境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措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不能搞一刀切。讲究执法的方式方法,要多做思想工作,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管理,更要注重方式,要充分理解违章者的困难,在帮助解决困难,为人民服务中纠正违章行为,在沟通思想,讲城市建设管理法规和利害关系,达到理解中维护城市建设。坚持不能硬碰硬,该让的让,该退的退,现在大踏步的后退是为了将来大踏步的前进。必须坚持杜绝片面追求罚款收费,而发生影响人身安全、执法安全、车辆安全的事件发生,避免激化矛盾,树立城建监察工作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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