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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第一批)》的说明
来自:福建省农业厅
浏览: 发布:2007-4-2 11:09:48

1999 年8月4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 第一批 )》由国务院正式批准公布,这是我国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此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意义重大。


    1996年9月30日,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正式发布,并自 1997 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条例》的配套文件,名录》所列物种是《条例》具体的保护管理对象。


    《名录》是由我国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制定的,共列植物 419 种和 13 类 (指种以上分类等级) ,其中一级保护的 67 种和 4 类,二级保护的 352 种和9 类。包含蓝藻 1 种,真菌 3 种,蕨类植物 14 种和 4 类,裸子植物 40 种和 4 类,被子植物361 种和5类。桫椤科、蚌壳蕨科、水韭属、水蕨属、苏铁属、黄杉属、红豆杉属、榧属、隐棒花属、兰科、黄连属、牡丹组等 13 类的所有种 (约1300余种) 全部列人《名录》。据此,受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一共约有1700 种。


    《名录》选列物种有四条标准:一是数量极少、分布范围极窄的濒危种;二是具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价值的濒危种和稀有种;三是重要作物的野生种群和有遗传价值的近缘种;四是有重要经经济价值。因过度开发利用,资源急剧减少的种。《名录》制定时参考了:


    1 . 1984 年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公布的第一批《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如《中国植物红皮书》 ( 第一册 ) 所列种类;
    2 . 1987 年国家中医药管理总局公布的《药用动植物资源保护名录》;
    3 . 1992 年林业部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珍贵树种名录》;
    4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附录 I 、Ⅱ所列物种;
    5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优先保护的植物。《名录》是中国首次以国务院名义发布并与国家行政法规配套的植物保护名录.因而是我国迄今最具权威的植物保护名录。今后,凡在书、刊、报纸及广播、电视等传媒中注明中国野生植物保护等级时,应以此为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名录》与《中国植物红皮书》 (以下简称《红皮书》) 所列物种有一定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1 .《名录》要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并与国务院行政法规配套;而《红皮书》是根据国际通用标准编写的保护植物物种的专著,无需报国务院批准,也无专门的法律法规与之配套。


    2.二者选列物种标准不同。《名录》选列物种首先考虑经济、科研价值,次为濒危程度;《红皮书》则将濒危程度排在首位。


    3.二者所列物种虽大部分一致,但又不尽相同。
    4 .《名录》的保护级别分为一级和二级;《红皮书》分濒危、稀有、渐危三个等级。


    5.《名录》一经制定公布,就具有相对稳定性,施行较长时间后方可根据资源动态变化趋势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而《红皮书》则将随着第二册、第三册等的陆续出版,种类不断增加。由于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名录》所列物种的分管意见尚需协商,因此《名录》将分批上报、公布。现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只是分管意见一致的《名录》 ( 第一批 ) ,共列植物 246 种和 8 类。其余物种多属经济价值较高、资源破坏严重的种类 ( 如人参、甘草、肉苁蓉、五味子、兰科、黄连属、杜仲、牡丹组等 ) ,待两部门协商分管意见后,将作为《名录》 ( 第二批 ) 再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条例》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 ( 伐 ) 、出售、收购、进出口、野外考察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今后涉及已公布物种的上述活动,应严格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编辑:王见红) 留言评论】【在线投稿】【打印网页】【关闭窗口】【↑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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